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299,817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