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50號原告展洲儀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義楨 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
陳旭琨 李儀娉 被告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定和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複代理人 蘇柏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