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91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2樓
送達代收人 蘇秋蘭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之1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寶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延滯金之性質為遲延利息抑是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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