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50號上訴人展洲儀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義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