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劉羿伶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芳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