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7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聲請人 鄭連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岱緯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票號TH000000
0、內載新臺幣8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3年1月11日之本票及清償期為103年1月11日之借款契約書各乙紙,此有本票影本及借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經查,本件所據請求之本票未屆到期日及借款契約書亦未屆清償期,依此無從行使票據上權利及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聲請人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