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順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順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陸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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