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701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臺北市○○區○○路○○○號5樓
送達代收人 吳秉橙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4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慈容 即泳錩企業社、 蔡慶龍蔡孟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原本以確認到期日為何(影本模糊)。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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