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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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41號聲請人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修岡恩 訴訟代理人 沈希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滙豐(台灣)商業│101年5月22日│20,000元│0000000│││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分公司馬修岡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