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五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