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瀆職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0號
原告乙○○被告丁○○
甲○○子○○丑○○己○○丙○○戊○○庚○○癸○○辛○○壬○○右被告等因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八三號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瀆職等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自訴人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遞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係在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判決自訴不受理前,故自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雖然合法,然因法院收狀、分案結果,致附帶民事訴訟無法與刑事案件同時裁判,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蔡如琪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