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勞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壬○○複代理人辛○○
丁○○再審被告台北美國學校(TaipeiAmericanSchoolFoundat
ion)兼法定代理人己○○Shar再審被告庚○○Ira
戊○Edwin甲○○Crai丙○○Mark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本院97年度勞上字第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26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而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頁、第17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從而,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陳姿岑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王秀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