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翁昆明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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