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峰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4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8
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恐嚇取財│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5日│96年9月16日│97年9月30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1552│97年度偵字第1552│97年度偵字第2226││││0號、97年度偵緝│0號、97年度偵緝│2號││││字第1233號、第12│字第1233號、第12│││││34號│3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中簡字第19│97年度中簡字第19│97年度簡字第5110││實││46號│46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9月1日│97年9月1日│98年1月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2月2日│98年2月2日│98年3月4日│├──┴─────┼────────┴────────┴────────┤│備註│附表編號1至3號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4│││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3月29日│97年7月17日前某│97年7月17日││││時││├──┬─────┼────────┼────────┼────────┤│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14│98年度偵緝字第14│98年度偵緝字第14││││28號、1429號│28號、1429號│28號、142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087│98年度訴字第3087│98年度訴字第308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1日│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4至6所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第30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10月14日│97年10月14日│97年10月1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2226│97年度偵字第2226│97年度偵字第2226││││2號│2號│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688│98年度訴字第688│98年度訴字第688││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27日│98年11月27日│98年11月2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1月22日│99年1月22日│99年1月22日│├──┴─────┼────────┴────────┴────────┤│備註│附表編號7至9所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第6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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