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6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家暘企業有│合作金庫銀│94年7月9日│18,900元│0000000││││限公司 王祥 │行股份有限│││││││益│公司三重分││││││││行│││││├───┼─────┼─────┼──────┼─────┼─────┼──┤│002│ 黃進添 │台北縣樹林│94年7月6日│3,150元│0000000│││││市農會│││││├───┼─────┼─────┼──────┼─────┼─────┼──┤│003│ 王森燕 │華南商業銀│94年8月31日│3,413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行│││││├───┼─────┼─────┼──────┼─────┼─────┼──┤│004│敦太企業有│華南商業銀│94年8月10日│200,606元│0000000││││限公司 郭平 │行股份有限│││││││炫│公司埔墘分││││││││行│││││├───┼─────┼─────┼──────┼─────┼─────┼──┤│005│巧鉅企業有│國泰世華商│94年7月31日│46,620元│00000000││││限公司駱源│業銀行股份│││││││璧│有限公司新││││││││樹分行│││││├───┼─────┼─────┼──────┼─────┼─────┼──┤│006│巧鉅企業有│國泰世華商│94年6月30日│50,505元│00000000││││限公司駱源│業銀行股份│││││││璧│有限公司新││││││││樹分行│││││├───┼─────┼─────┼──────┼─────┼─────┼──┤│007│味台食品工│國泰世華商│94年8月24日│18,743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公司周新傳│有限公司三││││││││重分行│││││├───┼─────┼─────┼──────┼─────┼─────┼──┤│008│ 承岳 企業有│第一商業銀│94年6月30日│4,725元│0000000││││限公司林文│行股份有限│││││││元│公司五股工││││││││業區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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