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8,000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另應一併補正
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