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1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華信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所為
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後段應補充:「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肆萬壹仟
肆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394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被告既已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則關於被告敗訴部分即應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然本院於99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就該部分有所脫漏,爰依
被告之聲請,就該部分為補充判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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