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司雄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雄補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白溪川
相 對 人  郭美霞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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