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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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7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