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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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陳亞  即 陳欣若
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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