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2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原姓名:林.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小字第24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