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邢海鵬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九十二年度救字第二號),但該訴訟救助之聲請亦遭裁定駁回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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