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 鄭明來 送達代收人 曾淑儀 被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零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柒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