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巴哈伊教地方靈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巴哈伊教地方靈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巴哈伊教地方靈體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市政府於民國五十七年二月十二日以南市民字第五三四三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五十七年七月十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三冊、第0頁第五八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九十二年度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巴哈伊教地方靈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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