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乙○聲請認可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二00二)秀民初字第二五0號民事判決,惟未提出該判決已確定生效及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發函命其十日內補正,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收受該通知,惟其迄今未補正,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