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顧玉珮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1.查本件依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6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2.上訴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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