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小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顧玉珮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1.查本件依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4,6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2.上訴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