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炳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炳坤犯詐欺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炳坤犯詐欺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編號││││├────────────┼────────────┼────────────┼────────────┤│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98年5月13日│98年7月7日│││犯罪日期│至│至│98年5月20日│││98年6月2日│98年8月25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6559號│98年度偵字第36559號│99年度偵字第20244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042號│99年度易字第2042號│99年度審簡字第2042號││實├────────┼────────────┼────────────┼────────────┤│審│判決日期│99.11.30│99.11.30│100.01.31│├───┼────────┼────────────┼────────────┼────────────┤│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定├────────┼────────────┼────────────┼────────────┤│之│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30號│100年度上易字第30號│99年度審簡字第20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1.12│100.01.12│100.04.07│├───┴────────┼────────────┼────────────┼────────────┤│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3228號│100年度執字第3228號│100年度執字第5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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