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訴第2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守錦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被訴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85條之4部分)。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