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何文杰
劉孟哲 黃議慶 陳志榮 魯椿齡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巫淑芳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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