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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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附表編號1所載之金額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3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贓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業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贓物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3所犯之罪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附表: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04月12日│96年09月17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6年度速偵字第1958│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2291號│││號││├───┬───┼─────────────┼─────────────┤│最後│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東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豐簡字第341號│95年度交易字第83號││├───┼─────────────┼─────────────┤││判決│96年05月08日│96年05月0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東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豐簡字第341號│95年度交易字第83號││├───┼─────────────┼─────────────┤││判決│96年06月04日│96年05月0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減刑)│├───────┼─────────────┼─────────────┤│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罰金之折算標準│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編號│1││├───────┼─────────────┼─────────────┤│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6年09月17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2291號││││││├───┬───┼─────────────┼─────────────┤│最後│法院│臺東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交易字第83號│││├───┼─────────────┼─────────────┤││判決│96年05月0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東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交易字第83號│││├───┼─────────────┼─────────────┤││判決│96年05月0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1項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減刑)││├───────┼─────────────┼─────────────┤│減刑刑期及易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