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列「迨同日下午2、3時許」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迨同日下午1時30分許」(按被告雖供稱係於同日下午2、3時許侵入乙○○之住宅竊盜,惟依附近路口監視器畫面顯示被告係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侵入乙○○之住宅竊盜,本院乃以此認定被告之犯罪時間)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