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小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4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22,91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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