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小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1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其中壹萬伍仟
叁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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