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簡調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易賢
相 對 人  吳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兩造同意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在卷
可稽。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依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
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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