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女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因搶奪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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