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44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許育銓
被 告 李佳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佰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
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