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除字第61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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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除字第6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除字第六一八三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欣怡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七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原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因該日為星期日,故以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