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麗莉
法官李幼妃法官趙義德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