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2338號
上 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國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6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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