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14號
原   告  賴俊佑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鈞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7,82
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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