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2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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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21號原告 陳秋燕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之書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規定表明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㈠書狀名稱(應為「行政訴訟起訴狀」)。
㈡當事人稱謂(應為「原告」、「被告」,而非「聲明人」、「相對人」)。
㈢被告機關之地址及其代表人之住居所(應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㈣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一份(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應簽名或蓋章,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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