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1號聲請人 朱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失蹤人 王榮德 失蹤前設籍地址為臺中州北斗郡田尾庄溪子頂字三十張犁二百六十六番地,現行政區域為彰化縣,無後續相關遷徙紀錄,有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函文等件在卷可佐,足見失蹤人王榮德失蹤前之最後住所係在彰化縣,依前揭規定,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應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