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上訴人 梅立華 被上訴人 吳中華
吳中庸 吳中和 吳中原 吳中明 吳中鳳 吳一德 吳一萱 吳一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1,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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