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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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原告 薛光明 訴訟代理人 陳玟卉 律師
黃當庭 律師被告 黃泳銘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