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智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智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智簡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寶杰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3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寶杰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及證據更正或補充如後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欄一第9-10列所載「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而陳列之犯意,自購入時起」應更正為「基於販賣仿冒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109年1月18或19日某時起」;第11-12列所載「供不特定客戶選購」應更正為「販賣予不特定消費者,共取得販賣所得新臺幣25000元之款項。」。
㈡證據增列:
1.被告游寶杰(下稱被告)於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2.被告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物品罪。查本案被告於密接之時地販賣如附表一所示物品行為,客觀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性,於行為概念上,宜認包括上一行為,為集合犯,僅成立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個不同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物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游寶杰前無任何前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素行良好,因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但被告貪圖小利,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惟姑念被告係中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者,有與告訴人雖曾調解過,惟因被告係中低收入戶之經濟弱勢者,業據其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存卷可憑,且被告於本院陳稱因告訴人請求金額過高而未能達成調解條件之共識(但告訴人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請求),暨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段、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及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受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商業、經濟生活狀況為中低收入(參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被告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依據卷內相關扣案證物照片、商標
單筆詳細報表及鑑定報告書或證明書,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均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因本件販賣仿冒商品而取得新臺幣(下同)25,000元,
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訊問中坦承在卷(見偵卷第32頁;本院卷第52頁),為其犯罪所得,亦未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具狀敘明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之第二審提出上訴(須附上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扣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品名│商標權人│仿冒商品│數量│有無告訴│││││││││├──┼──────┼──────┼─────────┼────┼───┼────┤│1│00000000│NIKE│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衣服│151件│無│││00000000││合夥公司├────┼───┤││││││外套│16件││││││├────┼───┤││││││褲子│53件││││││├────┴───┤││││││合計220件││├──┼──────┼──────┼─────────┼────┬───┼────┤│2│00000000│adidas│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衣服│219件│有│││00000000││├────┼───┤│││00000000│││外套│8件││││││├────┼───┤││││││褲子│151件││││││├────┴───┤││││││合計378件││├──┼──────┼──────┼─────────┼────┬───┼────┤│3│00000000│Puma│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衣服│59件│有│││00000000││限責任公司├────┼───┤││││││褲子│17件││││││├────┼───┤││││││外套│4件││││││├────┴───┤││││││合計80件││├──┼──────┼──────┼─────────┼────┬───┼────┤│4│00000000│FILA│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衣服│58件│無│││││有限公司││││├──┼──────┼──────┼─────────┼────┼───┼────┤│5│00000000│THENORTH│美商 諾菲斯 服飾公司│衣服│38件│無│││00000000│FACE│││││├──┼──────┼──────┼─────────┼────┼───┼────┤│6│00000000│UnderArmour│美商昂德亞摩公司│衣服│50件│無│││00000000││├────┼───┤││││││褲子│20件││││││├────┴───┤││││││合計70件││├──┼──────┼──────┼─────────┼────┬───┼────┤│7│00000000│Champion│美商HBI品牌服裝│衣服│24件│無│││00000000││公司││││└──┴──────┴──────┴─────────┴────┴───┴────┘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3488號被告游寶杰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寶杰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及外套等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又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衣褲服飾等,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其明知於民國109年1月間某日,在「淘寶」網站向不知名賣家所購入附表所示商標之服飾,均係未經上開各該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製造之仿冒商標商品,竟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犯意,自購入時起,將上開商品陳列在臺中市東區十甲路新光黃昏市場B27攤位,供不特定客戶選購。嗣經警於109年3月19日16時許,在上開攤位查獲,當場扣得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服飾等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委由 謝尚修 律師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寶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畫面、品牌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仿品照片、現場擷取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在卷及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物品罪嫌。其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如附表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5日
檢察官郭明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徐興華【附表】┌──┬──────┬──────┬─────────┬────┐│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品名│商標權人│服飾數量││││││(共計)│├──┼──────┼──────┼─────────┼────┤│1│00000000│NIKE│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220件│││00000000││合夥公司(不提告)││├──┼──────┼──────┼─────────┼────┤│2│00000000│adidas│德商阿迪達斯公司│378件│││00000000││││││00000000││││├──┼──────┼──────┼─────────┼────┤│3│00000000│Puma│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80件│││00000000││限責任公司││├──┼──────┼──────┼─────────┼────┤│4│00000000│FILA│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58件│││││有限公司(不提告)││├──┼──────┼──────┼─────────┼────┤│5│00000000│THENORTH│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38件│││00000000│FACE│(不提告)││├──┼──────┼──────┼─────────┼────┤│6│00000000│UnderArmour│美商昂德亞摩公司(│70件│││00000000││不提告)││├──┼──────┼──────┼─────────┼────┤│7│00000000│Champion│美商HBI品牌服裝│24件│││00000000││公司(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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