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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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美築 被上訴人即原告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15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