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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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展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許展榮自民國114年3月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等債權人債務總額974,177元,現任職於養豬場從事清潔工作,每月薪資24,000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扶養費用共31,000元,顯不足以清償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提出1,000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18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等節,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1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收入24,000元,經核與其提出之113年10月至12月薪資總額為73,140元(見本院卷第103頁),是其每月薪資收入應為24,380元(計算式:73,140元÷3月=24,380元),應屬可認。又其主張每月生活必要費用、扶養費用共31,000元乙節,就生活必要費用未據聲請人提供任何相關憑證為據,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衛生福利部公告114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乘以1.2倍即為18,618元,應以上開費用作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再聲請人主張其需扶養其父 許志成 ,每月扶養費用8,000元乙節,審酌其父為00年0月00日生,且於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財產所得(見本院卷第107頁、第25-35頁),確有受聲請人扶養必要,經以上開最低生活費1.2倍即18,618元、扶養義務人4人即聲請人、 許雅瑜許雅芳許俐綺 計算(見本院卷第132-140頁),聲請人主張其應負擔扶養費用應為4,655元(18,618元÷4人=4,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乙節,亦屬適當。循此,聲請人每月薪資餘額為1,107元(計算式:24,380元-18,618元-4,655元=1,107元)。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1,118,997元,以聲請人現在薪資收入及支出,尚須84.24年方能清償完畢(計算式:1,118,997元÷1,107元÷12月≒84.24年),確有難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8,260元

第49-52頁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981元

105,550元

第53-55頁

3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3,313元

第57-67頁

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45,376元

2,517元

第69-71頁

1,010,930元

108,0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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