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726號債權人 姚永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姚永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㈢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