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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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721號債權人 林雅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哲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利息為年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
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利息。)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支票、本票、匯款收據等影本或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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