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全家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君
相 對 人 宥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敬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信義區,有相
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足憑(支付命令卷頁6),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台北市○○區○○路○
○○巷工地,依同法第15條第1項,亦應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經法院調解事件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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